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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

发布时间:2016-01-14 16:29

 德州市教育局文件

 

德教人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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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教育局

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

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维护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促进教育和谐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教师从教行为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关注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营造有利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治理内容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及本方案要求。

三、治理步骤

对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分为专项治理和常态化治理两个阶段。其中专项治理从1月开始至3月底结束,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第一阶段:专项治理。

1.宣传教育、全面部署阶段(1月11日—20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和《通知》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要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排查重点对象,设立公开的投诉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2.自查自纠、自行整改阶段(1月21日—2月22日)。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寒假期间,认真查找辖区内各学校及在职教师是否存在违规有偿补课的问题。要做到找准线索、摸清事实、有错必纠。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梳理,分析原因,列出整改时间,指定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3.全面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月23日—3月31日)。市教育局将组成专项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了解各县(市、区)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情况。根据群众投诉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第二阶段:常态化治理。

各县(市、区)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本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常抓不懈,直至有效杜绝有偿补课问题发生,并于4月底前将专项治理活动总结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四、处理规定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教学能手等从事有偿补课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四)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和《通知》的直接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凡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被发现并查实两起以上(含两起),或者被发现并查实但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和校长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获省、市级规范化学校的,限期责令整改,必要时取消其称号。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和《通知》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定》和《通知》落实到位。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通知》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将贯彻《规定》和《通知》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承诺制度,指导监督所属机构、辖区中小学校和全体在职教师,签订承诺书,向社会、家长做出公开承诺。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监督。

市教育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举报 0534—2321164(基础教育科)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举报 0534—2322432(人事科)

举报邮箱:dzsjyjrsk@126.com

 

附件: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2016年1月7日

 

 

 

 

 

 

 

 

 

 

 

 

 

 

 

附件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