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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4 16:30

 

鲁教基处函(2007)3号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精神,经征求各市意见并经厅领导同意,现就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普通高中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业水平考试及会考补考
2007年开始,允许高中第一学年学生报名参加每年6月份学业水平考试,但限报3个以下学科;2007年6月份,2003级学生最后一次会考补考与在校学生统一时间、统一考题,统一编场,不主动报名者不予安排。
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数据上报及学生毕业、报名资格审查
(一)《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数据上报
为满足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和高中毕业资格审核的需要,普通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学分修习、六项体育测试成绩、基础素养评价等信息的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5日前和7月10日前两次(报省时间),其中,4月5日前上报的数据(信息)可不包括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的基础素养发展状况,但应包括班主任的综合评语。
为了解决信息上报时间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问题,今后,各普通高中应尽量减少或避免直接上网录入信息,而采用先用格式文本填好数据信息后,集中上传的方式上报。《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将采用错时接收的办法,接收各地信息。各地上传时间安排,请学校学籍管理人员随时登陆《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管理网站查询。
(二)资格审核及学业证书管理
我处和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处、会考办)将根据4月5日数据信息,审核高考报名资格和高中毕业资格,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学分修习符合毕业学分要求(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体育测试合格(残疾学生除外),基础素养评价前5学期合格的暂认定为合格,可打印学业成绩合格证书。
710日前未打印学业成绩合格证书,而7月10日上报的数据信息显示符合上述标准且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基础素养评价合格的,打印学业成绩合格证书,按程序和权限发放毕业证书;根据4月5日上报数据信息已打印学业成绩合格证书,而7月10日上报的数据信息显示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基础素养评价不合格的,收回学业成绩合格证书,不准毕业,但可开具学业成绩证明。收回的学业成绩合格证书,由各市统一交我处销毁。
高中学生如有残疾,应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基础信息”页“其他情况”栏中注明残疾类别、残疾程度。“《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计算机管理系统”将自动处理,忽略其体育测试项目。
三、关于学生综合评价的其他问题
(一)高度重视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认真落实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的政策措施,是真正实践新一轮课程改革先进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支持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学生综合评价工作,事关高校选拔新生,事关学生的终生发展,涉及学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成败,各地、各普通高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严密组织、严格程序,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和行为人,确保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发展报告填报的客观、公正。
(二)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做好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既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更需要各学校校长、学籍管理人员及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全面掌握操作标准,是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的前提。各地、各学校要通过过细的培训和宣传,正确理解我厅关于学生综合评价的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管理程序的操作要求,并对照要求,修正和完善相应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