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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验中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操办婚丧喜庆的规定(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5-14 10:19


德州市实验中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的规定(修订版)

     一、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及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厉行勤俭节约,推进移风易俗,防止奢侈浪费。要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不准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行使职权的单位或个人发请帖、打招呼、发信息,邀请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者收受其礼金、贵重礼品。

第二条  不准利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由其承担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不准邀请或操办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定亲宴、升学宴、送行宴、接风宴、满月宴、生日宴、祭日宴、温锅宴等宴请,或者收受其礼金、贵重礼品。

第四条  不准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或规模。

第五条  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形式大操大办,或者借机敛财。

第六条  不准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

第七条  不准奢侈浪费。

第八条  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和学生家长等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副县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时到学校工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校长报告审查并签字后,再向市教体局党委报告审批,报局党办备案;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校长报告审批后,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时到学校工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由处室(年级)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向学校工会主席报告审批,由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婚事提前一周报告,丧事事后一周内报告。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要如实报告操办时间及地点、宴席桌数及标准、邀请范围及人数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负责人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干部职工,要严格审查其报告事项,及时安排谈话,向其申明规定、告知纪律,认真做好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

三、问责

第十四条  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干部职工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处罚。

(一)对不及时报备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补齐报备手续;

(二)对经批评教育仍拒绝报备和无故不报备的,将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10%的精神文明奖;

  1. 对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监督约束。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