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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验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8 18:4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纪考风,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则

    第一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省、市或我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       则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等带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

    3.因第一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5.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

    6.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

    8.无故缺考者;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者;

    2.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3.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4.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5.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

    2.顶撞、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者;

    3.通过手机或网络组织作弊者;

    4.偷盗试卷者;

    第五条

    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考试作弊未遂的学生,视认错态度和情节轻重可以比照既遂者减轻或从轻处理。

    第七条

    考生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把学生领回,在家自主学习三天。学校将违纪情况和处分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该生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在校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奖励和资助,已经享受过各类资助的,资助款将追回。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3.   学生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一条

    由年级处、政教处组成学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违纪考生的处理。

    第二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当事人姓名、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写在《考场学生违纪记录单》上。被举报者,根据举报材料,以所查事实为依据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监考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场学生违纪记录单》及违纪考生的试卷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年级处负责人。

    第四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学生考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研究处理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政教处在校内相应公告栏内公告。

  4.        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考试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