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科职责
一、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抓好学校的饮食卫生工作,坚决杜绝食品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发生;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和饮食安全。
二、负责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三、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不断提高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餐饮服务。
四、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五、负责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负责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教职工代表、膳食管理委员会等监督。完善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
七、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 号) 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 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八、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做到源头可控, 有据可查。建立食品查验制度,对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严格查验,确保食品安全。
九、负责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十、负责食堂经营企业的考核并建立退出机制。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