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章制度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党委和校委会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校各部门和教职工、学生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学校各年级(处室)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二、规章制度制定出台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现行有效,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党政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上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应当精简、统一。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要避免相互矛盾。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体例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行文格式、审批程序规范。
三、规章制度的起草
(一)具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等,确认需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二)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三)对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
四、规章制度的审核与批准
(一)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德州市实验中学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