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 规范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团章》和《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 团费收缴时间为每学年上半期开学第一周。
第三条 团费缴纳标准为0.2元/月 。凡属我校的在册团员,都必须交纳团费, 自愿多交者不限。 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四条 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所属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第五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拒交团费者, 当自行脱团处理。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 无力交纳团费,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 经团校团委审核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支部收取团费后须做好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将交纳情况登记文档与团费一同交至校团委。团委做好登记以及立账工作后交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章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以下开支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 团员、 团干部学习培训;
(二) 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 团员读物和杂志;
(三) 组织开展团内表彰活动;
(四) 举办团日活动。
第八条 团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管理工作。 团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 应及时做好帐目移交工作。
第九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 并注明详细用途。
第十条 用团费所购买的各类物品, 建立分发帐册, 做到票、 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团委建立团费收支帐簿, 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晰, 并定期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团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团费,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或用于个人生活福利。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基层团组织的团费缴纳情况作为团内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 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集体或个人,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 问题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德州市实验中学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