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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8 18:4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8 号)、《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德财资〔2020〕3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购置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论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处、总务处共同管理。财务处分管账务,总务处分管实物,做到账实相符,具体如下:

1、各类设备、校产按分块、分线管理原则,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及年级教学区域涉及的公共场所(如楼梯、廊道、卫生间、合班教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年级主任;班级财产负责人为班主任。阶梯教室、接待室财产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电教室、音、体、美财产(含运动场)负责人为教务处主任;食堂(含餐厅)、锅炉房、浴室、财物保管室财产负责人为总务主任;学生公寓财产负责人为宿管处主任;校门、广场财产负责人为政教主任、安保处主任。

2、总务处协助财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帐并立卡建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财务处依据固定资产实际购置、处置情况及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按月计提折旧并进行账务处理。所有固定资本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学生用床、微机、电教设备等)都必须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相关财产负责人签订有关协议,落实具体管理及赔偿责任。

3、学校经常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2、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3、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4、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6、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固定资产分为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 通用设备(含汽车);

第三类 专用设备;

第四类 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 图书、档案

第六类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对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具体分类统一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期末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据《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德财资〔2020〕35)。

   第二十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固定资产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1、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2、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在校产办的组织下,由年级主任督促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3、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校产办并索赔。4、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电教室、音、体、美财产(含运动场)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在教务处的组织下,由具体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情况书面形式告知校产办,追究借用人或最近一次借用处室、年级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5、教学楼楼梯、廊道、合班教室、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被损坏或损失的,由相应年级主任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6、阶梯教室、接待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办公室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7、食堂(含餐厅)、浴室、水泵房、配电房、财物保管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总务处主任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8、学生公寓及楼梯、廊道的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宿管处主任、安全科主任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9、校门、广场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政教处主任及安保科主任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10、损坏或损失的财产,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责任,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11、抱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添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12、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缺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13、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无意损坏,照价赔偿”的原则、“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14、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15、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无意损坏的,按原价的一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16、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的二至三倍赔偿。17、班级财产、公寓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18、赔偿途径:(1)由相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校产办告知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2)由校产办核实财产损坏或损失程度,核定赔偿金额,并出具赔偿通知单。(3)由财产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会计室缴纳赔偿金。(4)教职工损坏财产的,根据校产办核定的赔偿金额,由责任人直接向学校会计室缴纳或在考核工资、质量奖中直接扣除。(5)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6)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及寝室、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会计室方可出具“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校产必须按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