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四条: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在德州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批德州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评审确定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2.审批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3.管理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5.领导和组织评选德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德州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等工作。
6.领导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德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
2.组织市级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3.制定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组织德州市市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和德州市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
第七条: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酌情组织一二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
第九条:德州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规划办报请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四章 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条:课题申报
1.凡德州市的教育工作者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评审书一式三份,由各县市区规划办、市直学校教科室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市规划办,并同时报汇总信息,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单位、申请人、职称职务、成果形式、联系电话等。申请人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课题评审费。
3.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第一负责人(即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其以上课题。
4.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5.以往承担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
第十一条:课题立项
1.课题研究应以教育科学规划及其课题指南为依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全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
2.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领导者,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组织、实施,到形成成果的实质性研究工作,不应是挂名者。
3.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所在单位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二条:课题评审
1.课题评审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规划办统一组织。
2.规划办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
3.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学科专家组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
4.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提名立项。
5.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评审要求
1. 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
2.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
3.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 4.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该回避。
5.为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 (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方法不科学; (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 (5)承担以往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未完成者; (6)以往规划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突破的。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单位和管理单位是市规划办。
第十五条: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市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规划办分别委托各县市区规划办(或科研管理机构)和市直学校教科室负责所属范围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于保证。市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规划办。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规划办审核,报市规划办审批。否则,将不予结题。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6.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项的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经费,专款专用;另一部分立项后自筹经费。
第二十一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 文献资料的收集、复印、翻译费和必要的书刊购置费;
2. 成果印刷费
3. 小型会议费;
4. 成果鉴定费;
5. 其他与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二条:资助课题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使用。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课题研究完成后,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向市规划办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并填写《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审批书》,接受市规划办或委托单位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附以下材料: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及附件;课题档案材料;成果在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四条:成果鉴定由市规划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确定。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的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的课题颁发《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 研究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
2. 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 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省级报刊正式发表,与课题研究密切相关,并有明确标识。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德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市级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二至三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