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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23 10:00

 德州市实验中学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完善县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第一条 凡涉及学校的改革发展、日常管理的事项,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授权由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审批外,均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二、决策机构

第二条 凡纳入范围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均由学校党支部会议审议和决策。

三、决策原则

第三条 凡提交党支部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必须按程序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最后由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一般不临时动议。如有的事项确需临时动议,由分管领导陈述理由,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临时动议。

第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审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参会人员均要发表意见,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时为通过。

第六条 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法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如遇意见不统一或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相当而无法决策时,由主要领导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者决定该事项暂缓决策。对有时限要求的事项,遇上述情况时,主要领导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七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三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如不能按时送达,主要领导在召开会议时要做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如遇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到个人或与个人有关的直接关系人的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四、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分管领导陈述,然后由参会人员展开讨论,每人都发表意见后,由主要领导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决策。如有必要,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 遇出席会议人数无法达到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又有时限要求而无法通过会议审议时,主要领导可通过电话征询方式征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当赞成意见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主要领导即可作决策,但必须在召开下一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立即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在场的由主要领导作出决策,主要领导不在场的,如时间允许,分管领导需请示主要领导后作出决策。如时间不允许,分管领导可作出决策,事后由决策者在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作陈述并由会议予以追认。

五、决策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经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更改决定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并按会议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

第十三条 在执行会议决策过程中,如遇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因素使决策无法执行或证明该决策存在重大缺陷,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主要领导,提出停止和暂缓执行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吸收教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形成督查报告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一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结束之后,办公室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意见》要求,完成汇总备案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事项未经会议审议擅自决定执行或对已经会议审议并作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程序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党支部审议通过、由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市纪检监察派驻八组领导审核批复后正式实施。

 

 

                       2013年9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