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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6-04-28 08:58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德财资〔2020〕3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二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总务处、财务处共同管理。总务处分管实物,财务处分管账务,做到账实相符。具体如下:

(一)组织架构

1、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永超

副组长:赵洪金  张文忠 马  勇  张  东 李贵忠

  宋恩锋

成  员:池春刚  聊秀平 王云星  田德福  顾业振

董书旺  张民丽 于希敏  张秀伟  李远新

张金林  张维佳 吴治国  窦林民  何志国

2、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主  任:张文忠

副主任:张民丽  董书旺  李 彬

成  员:李  彬  李建霞  栾永振  吴佃虎  李洪彬

李永华

(二)管理分工

各类资产按分块、分线管理原则,由各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总务处为固定资产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工作,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具体分工如下:

1、总务系统  负责人:董书旺

(1)设总管理员1人;(李彬)

(2)房屋、土地;空调、水泵、变压器等,设管理员1人;(李彬、栾永振)

(3)家具类(橱柜、桌椅、沙发、茶几等),设管理员1人.(李建霞)

2、教务系统  负责人:李远新

(1)电脑、打印机、多媒体、音响、监控、电教设备等,设管理员1人;(吴佃虎)

(2)实验器材、音体美器材等,设管理员1人;(李洪彬)

(3)图书类,设管理员1人。(李永华)

3、其他系统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直接对接总务处和财务处,不再设管理员。

(1)档案;文物、陈列品;汽车等办公室负责;

(2)医疗设备等政教处负责;

(3)厨房设备膳食科负责。

(三)管理员职责

1、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2、新增资产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四联单,并记入资产明细账簿;

3、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4、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5、报废资产,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减损凭单》;

6、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7、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三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计价 

 第七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四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十五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期末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五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据《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德财资〔2020〕35)。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十九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填写《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减损凭单》。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六 固定资产赔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1、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2、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在校产办的组织下,由年级主任督促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3、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校产办并索赔。4、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电教室、音、体、美财产(含运动场)的损坏或损失,在教务处的组织下,由具体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情况书面形式告知校产办,追究借用人或最近一次借用处室、年级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5、教学楼楼梯、廊道、合班教室、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被损坏或损失的,由相应年级主任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6、阶梯教室、接待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办公室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7、食堂(含餐厅)、浴室、水泵房、配电房、财物保管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总务处主任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8、学生公寓及楼梯、廊道的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宿管处主任、安全科主任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9、校门、广场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政教处主任及安保科主任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的责任并索赔。10、损坏或损失的财产,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责任,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11、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添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12、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缺失,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13、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无意损坏,照价赔偿”的原则、“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14、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15、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无意损坏的,按原价的一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16、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的二至三倍赔偿。17、班级财产、公寓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18、赔偿途径:(1)由相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校产办告知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2)由校产办核实财产损坏或损失程度,核定赔偿金额,并出具赔偿通知单。(3)由财产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会计室缴纳赔偿金。(4)教职工损坏财产的,根据校产办核定的赔偿金额,由责任人直接向学校会计室缴纳。(5)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6)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及寝室、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会计室方可出具“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校产必须按规定赔偿。

 

德州市实验中学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增加凭单》

附件2.《德州市实验中学固定资产减损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