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基建维修、物资采购、劳务服务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业务洽谈、合同起草、对方资质审查;
(二)组织合同履行、跟踪进度、组织验收;
(三)收集履约资料,及时报告合同异常情况;
(四)配合合同审核、归档及纠纷处理。
第四条 主办部门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质证书、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 合同文本应条款完整、权责清晰,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章等。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或学校统一示范文本。
第六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严禁空白盖章、先盖章后填内容、越权签约。
第七条 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合同履行,建立履约记录,按约定完成交货、施工、服务及验收工作,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八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原件、验收资料、合法票据支付款项,无合同、手续不全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付款。
第九条 合同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履行与原合同相同的审批、审核、用印程序,禁止口头变更。
第十条 发现对方违约或可能产生纠纷时,主办部门应立即上报,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建立合同台账,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名称、相对方、金额、签订日期、履行期限、付款情况、履约状态等。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保存好合同档案,实行“一项一档”,归档资料包括:合同原件、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资质材料、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合同档案也可交档案室存档。
德州市实验中学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