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小学生守则(2015))》、《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视情节轻重并结合平时的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三个月、半年、一年;四、勒令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身份为试读生,试读期间若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按期解除处分;若有突出事迹,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被处于行政拘留、收容察看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抢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偷窃、敲诈、抢夺财物者,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公共财物损坏赔偿事项:
1、无意识对公共财物造成了损坏且能主动承认错误者,责令进行原价赔偿;
2、故意损坏,事后能主动认错者,按原价三倍赔偿,给予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被学校查获者,按原价五倍赔偿,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注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收看、传播黄色物品者:
一、凡参与收看黄书、黄画、黄色影碟、游戏等黄色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黄色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男女同学非正常交往者,给予记过(包括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影响恶劣者,加重处罚,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九条:有流氓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穿奇装异服者、烫发、染发或留其它过于个性发型者、佩戴耳钉、耳环者等,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属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于通过网络媒体包括QQ、微信、抖音等对他人进行污蔑、诽谤或者辱骂侮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解散相关网络群组,消除影响。
对于通过网络媒体散布或转发重大敏感信息或不实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结伙打架(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斗殴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雇佣报复、持械打架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扰乱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扰乱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在课堂上不听老师教导,顶撞老师,故意扰乱课堂秩序,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及周边,不服从管理,顶撞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老师造成伤害或者纠结家长来校闹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校内或校门口附近吸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翻墙出入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无故旷课及考试作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4节者(含早、晚自习,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次旷课,下同),给予警告处分。年级进行诫勉教育。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年级进行训诫教育。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政教处进行训诫教育。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年级进行训诫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危害、危险行为,或虽非故意,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宿舍、教室内私点蜡烛,引起火灾者。
二、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枪械具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校园者。
三、违章用电、私自使用电器或私拉电源线者。
四、体育课、实验课上由于责任人的不当行为而使他人造成体育事故或实验事故者。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示威,对不听劝阻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组织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各种组织,对策划者和骨干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秘密组织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相关规定,有碍安定团结的大小字报、传单书写者,张贴、散发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加重、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屡次违纪受到处分者。
二、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很大影响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凡学生违纪,第一,通知政教处分管主任和年级分管主任;第二,年级分管主任责成班主任调查、核实、汇总材料,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流程单》并上报年级分管领导;第三,年级领导根据处罚条例写出处理意见,然后上报政教处审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第四,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需上报校委会研究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二、凡处分决定,班主任需通过书面材料告知家长,由政教处张榜公布。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条: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撤销处分决定:
一、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学年总评中,进步显著,有先进事迹者。
三、在社会上有很大的良好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政教处在征求学生所在班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人表现,经校领导批准,可作出撤销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撤销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及撤销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