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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验中学关于规范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手机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28 16:25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住宿学生午休、晚休质量,避免手机给学生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遏制学生过度使用手机风气的蔓延,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体学生一律不允许携带手机到校。

第二条:学校将在宿舍区、教学区配备公共电话。其中教学区电话只能外打,不能打进。因特殊情况急需与家长或特定的部门(如医院120、报警110等)联系的,可以借用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手机,教师给与提供方便。男女生宿舍区值班室电话可以打进和打出,本电话号码告知家长,便于在午休和晚休期间紧急情况时家长和学生联系,其余电话只能打出。

第三条:学生私自携带手机到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第一次发现,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把手机领回,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扣所在班级量化分2分,扣个人行为规范量化分2分;第二次发现,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把手机领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扣所在班级量化分5分,扣个人行为规范量化分5分;第三次发现,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把手机领回,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扣所在班级量化分10分,扣个人行为规范量化分10分。

(二)在各类考试中利用手机作弊者加重处罚。第一次发现,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把手机领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扣所在班级量化分5分,扣个人行为规范量化分5分;第二次发现,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把手机领回,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扣所在班级量化分10分,扣个人行为规范量化分10分。

(三)学生在上课、上自习期间,住宿生在午、晚休时间使用手机者加重处罚。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手机而顶撞管理人员者,加重处罚。

第四条:政教处及校园巡逻值班老师负责校园内检查;年级处及各任课老师负责上课期间和自习时间检查;宿管处负责午休、晚休时间检查。

第五条:学生违反手机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任何教师和管理人员都有权收缴其手机并报年级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或政教处,由年级处和政教处按违纪流程给予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